案例摘要
塔勒 诉 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总审计长 [2023] UKSC 49; 2023 年 12 月 20 日.
议题
1977 年《专利法》(“1977 年法案”)第 13(2)(a)条是否要求在所有情况下,包括在申请人认为发明是由人工智能机器在没有传统人类发明人的情况下创造,都必须指定一个人为发明人?
1977 年法案是否规定了在没有指定人类发明人的情况下授予专利?
在人工智能机器发明的情况下,该人工智能机器的所有者、创造者和使用者是否有权获得该发明的专利?
事实
本案涉及两项英国专利申请(“申请”),上诉人 塔勒博士(在申请中)称这两项发明是在没有传统人类发明人的情况下由名为 DABUS 的人工智能机器创造的。塔勒博士是 DABUS 的唯一所有人、创造者和使用者。DABUS 是否自主创造发明不存在争议。
2019 年 12 月 4 日,答辩人根据 1977 年《专利法》第 13(2)条做出决定,拒绝接受 DABUS 在申请中被指定为发明人,理由是 DABUS 并非 1977 年《专利法》第 7 条和第 13 条所设想的人。塔勒博士就答辩人的决定提出的上诉被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驳回。他现在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附注
- 使用 DeepL Translator 和 Google Translation 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