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英皇(根据 AAA 和其他人的申请)(答辩人/交叉上诉人) 诉 内政部大臣(上诉人/交叉答辩人) [2023] UKSC 42; 2023 年 11 月 15 日.
议题
最高法院被要求裁决以下法律问题:
在确定遣送回卢旺达是否违反第 3 条时,分区法院是否采用了错误的检验标准?
如果分区法院采用了正确的检验标准,上诉法院是否有权干预其关于卢旺达是安全第三国的结论?
如果分区法院采用了错误的检验标准,或者有其他依据干扰其结论,那么上诉法院得出卢旺达不是安全的第三国的结论是否正确,因为寻求庇护者将面临被驱回的真实风险?
内政大臣是否没有履行第 3 条规定的程序义务,对卢旺达的庇护程序进行彻底审查, 以确定这些程序是否能够充分保护寻求庇护者免遭驱回风险?
否有充分理由相信,被送往卢旺达的寻求庇护者除了面临被驱回的风险外,还将在卢旺达本身面临受到违反第 3 条待遇的实际风险?
《庇护程序指令》作为保留的欧盟法律是否继续有效?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只有当寻求庇护者与第三国有某种联系时,该指令才允许将他们遣送到安全的第三国。没有一个申请人与卢旺达有任何联系。
事实
这些上诉是由单独寻求庇护者(“申请人”)提出的,他们乘坐小船(或在一个案件中乘坐卡车)来到英国。内政大臣宣布申诉人的庇护申请不予受理,打算将他们遣送到卢旺达,由卢旺达当局对他们的庇护申请作出裁决。她的决定是根据英国与卢旺达之间的「移民和经济发展伙伴关系」(“MEDP”)做出的,该伙伴关系记录在谅解备忘录和一系列外交 “普通照会”中。
根据《移民规则》第 345A 至 345D 段,如果内政大臣决定庇护申请不可受理,她可以将提出庇护申请的人遣送到同意接受庇护申请者的任何安全的第三国。根据 MEDP 所作的安排,内政大臣决定,就这些目的而言,卢旺达是一个安全的第三国。这就是 “卢旺达政策”。
申诉人(以及其他受影响的寻求庇护者)对卢旺达政策的总体合法性以及内政大臣将每个申诉人遣返回卢旺达的决定提出了质疑。分区法院认为,卢旺达政策原则上是合法的。但是,内政大臣在申诉人的个案中执行该政策的方式在程序上存在缺陷。因此,她在这些案件中的决定将被撤销,并发回重审。
向上诉法院提出的上诉只涉及对卢旺达政策的一般合法性的质疑。法院以多数票批准了申诉人的上诉,理由是卢旺达庇护制度存在缺陷,有充分理由相信存在驱回的真实风险。也就是说,被送往卢旺达的人确实有可能被遣返回本国,在那里他们将面临迫害或其他非人道待遇,而事实上他们有充分的庇护申请。从这个意义上说,卢旺达不是一个安全的第三国。因此,根据 1998 年《人权法》第 6 条,除非卢旺达庇护程序中的缺陷得到纠正, 否则将寻求庇护者遣返回卢旺达是非法的。因为这将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 3 条,该条禁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上诉法院一致驳回了原告的其他上诉理由。
内政大臣现就以下问题(1)至(3)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AAA(叙利亚)等人和 HTN(越南)就问题(4)和(5)提出交叉上诉。AS(伊朗)也就问题(4)提出交叉上诉。ASM(伊拉克)就问题(6)提出上诉。
附注
- 使用 DeepL Translator 和 Google Translation 翻译。